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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完成普查并汇总上报普查结果。普查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统计范围的所有粮食(含中央、省、市直属粮食企业库存的粮食)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对纳入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可选有代表性的3-5家,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普查在本市(州)范围内采取综合交叉的方式进行,带队人员由市(州)粮食清查办公室指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州)粮食清查办公室制定,报省粮食清查办公室备案。武汉、黄石、随州等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粮食清查办公室采取统一抽调人员、混合编组、本地回避的办法,组织若干组开展普查,具体实施方案需报经省粮食清查办公室同意。鄂州、天门、仙桃、潜江4市由省粮食清查办公室安排综合交叉检查,即仙桃检查鄂州、天门检查仙桃、潜江检查天门、鄂州检查潜江。神农架林区自行组织检查。

  普查范围严格与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市(州)普查结果与县(市、区)组织自查结果不一致的,以普查结果为准,上报时说明原因。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

  (四)复查阶段。

  4月底前,完成省复查。省粮食清查办公室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全省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对上述三种性质粮食的抽样比例要大致均衡并考虑地区布局。复查样品按照全国统一安排实行交叉检验,我省样品集中送到国家指定的外省粮食质检机构检验,我省粮食质检机构负责外省的粮食样品检验。复查县(市)不少于10个,中央储备粮企业、地方储备粮企业和承担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备粮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复查的重点。复查由省粮食清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带队,检查人员从成员单位和基层相关部门抽调。具体方案由省粮食清查办公室另行制定。

  (五)抽查阶段。

  5月10日开始,全省各级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和粮食企业认真做好准备,配合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我省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六)检查结果汇总和整改阶段。

  各地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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