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2009年1月12日以粤经贸法规〔2009〕35号发布 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依据相应的标准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和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经贸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贸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督促落实本辖区内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解决。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鼓励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审核计划。审核计划包括审核时间、人员安排、申请验收时间、是否选择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