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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各市经贸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的材料收集、核实及现场验收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审核验收依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执行;没有颁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公布指标体系和行业标准的行业,应在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执行。

  第十五条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

  (三)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产品包装、综合利用等方面采用国家和广东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各类污染物排放达标;

  (五)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取得一定的绩效;

  (七)有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建立了清洁生产规章制度、激励机制和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六份);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六份及电子版本);

  (三)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企业将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所需材料提交给所在地市经贸部门,市经贸部门收到材料后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对材料进行核实。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经贸部门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八条 市经贸部门现场验收前应将验收计划报省经贸部门,由省经贸部门在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参与现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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