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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专家组由环保、能源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内不能涵盖的行业,由省、市经贸部门协商确定。验收专家组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九条 现场验收程序包括:

  (一)听取企业汇报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成果、存在问题、持续清洁生产计划;

  (二)专家组查阅、核实清洁生产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准确,分析核算是否合理,员工对清洁生产的认识程度;

  (三)考察生产现场管理状况、设备情况、工艺流程、水及能源监测计量设备、节能措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有效可行。

  第二十条 根据审核报告和现场验收情况,专家组按照《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附件2)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定、打分,并形成专家组现场验收意见,报企业所在地市经贸部门。

  第二十一条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评分60分以上为合格,评分80分以上为良好。

  第二十二条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为良好的企业,由市经贸部门从评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及专家现场验收意见上报省经贸部门,省经贸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抽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省经贸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的称号,颁发匾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为合格的企业,由所在地市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授予“××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颁发匾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的,经批准重新核发“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换证申请表》(附件7);

  (二)新一轮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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