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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三)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市经贸部门会环保、科技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出具意见后报省经贸部门。省经贸部门应会同省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换证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递交换证申请的企业,“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自动取消,并予以公告。

  市清洁生产企业的换证程序参照省清洁生产企业换证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与验收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环保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时抄报省环保部门和经贸部门。

  第二十六条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申请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件3);

  (二)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审核绩效表(附件4);

  (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送审稿及电子版);

  (四)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五)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七份。

  第二十七条 申请评估企业应在上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个月内提出评估申请,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省环保部门。省环保部门收到材料后会同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检查、询问答辩、现场评分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估。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报告书质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定,按照《广东省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评分表》(附件5)进行打分,并形成评估意见。

  根据评估意见的要求,企业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实施稿)》并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稿报批表》(附件6)、专家评估意见、修改清单等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报送省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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