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
(一)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二)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三)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四)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五)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省环保部门根据报告书修改完善的情况,对于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申请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两年)。
(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第三十条 申请验收企业需提交验收申请,连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稿)、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装订成册一式七份报送省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考察等方式,对企业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验证,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一)对各清洁生产方案的经济和环境绩效没有进行详实统计和测算,无法证明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达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无法证明自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企业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企业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企业生产现场存在明显跑、冒、滴、漏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