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对于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省环保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二条 承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机构和专家要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对其曾经提供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评估、验收。
第五章 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是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咨询及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予以公告,推荐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咨询及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 申请公告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三)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应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
(五)没有触犯法律、违规操作等不良纪录;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告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申请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单位基本情况及人员构成;
(四)从业人员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及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从事清洁生产相关工作的业绩和成果。
第三十七条 省经贸部门会同省环保部门、省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