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贸部门对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并委托广东省清洁生产中心负责咨询服务机构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六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八条 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企业和清洁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经贸部门同省财政部门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部门统一下发。
第三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财政实际,对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十条 在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对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予以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在排污费使用上给予优先安排。
第四十一条 获得省、市清洁生产称号企业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优先申报
省节能环保重大专项,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节能环保重大专项。
第四十二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揭发在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十四条 通过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撤销“××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或“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在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和设备的;
(四)能耗水耗等指标严重超标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条件的。
第四十五条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由省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