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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2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大连市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细则

  为加快大连市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若干规定的通知》(大政发 [2006] 6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公益性服务机构,系指位于大连市区域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兴办的,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等企业必备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共享设施,以中小型科技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多渠道的支持,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二条 市科技局对孵化器实行资格认定和动态管理。通过市科技局认定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孵化器,可享受本细则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三条 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设立孵化器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扶持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的发展,其中设立一定额度的孵化种子资金。
  第四条 鼓励各区市县政府、各类企业和机构投资建设孵化器。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孵化器,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建设的厂房、科研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者,除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补交各项费用外,还需按规定交纳滞纳金。
  对新建、改建、扩建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包括网络通讯、科技培训平台,专业孵化器实验室设施等),经市科技局验收符合标准的,每年按实际投资的50%一次性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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