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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加大政府对孵化器补贴的力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组织专家对市级以上孵化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孵化器,可按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科技咨询、技术评估、人才培训、创业辅导、产品推介、商务代理等)所发生的实际金额,一次性给予50%的补贴,单个孵化器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孵化器每培养毕业1个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优秀企业,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认定后奖励20万元。
  鼓励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购买科技中介服务,经市科技局认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当年所发生的科技中介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同上款)可按20%一次性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向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倾斜,对于获科技部、省科技厅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在孵企业项目优先给予资金匹配。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 121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改进融资服务,增加融资种类,加大对在孵企业的信贷投入。各类担保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要优先为在孵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允许在孵企业以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向担保机构提供的反担保。负连带责任担保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担保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第九条 加强孵化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高校、科技中介机构及孵化器行业协会,建立孵化器信息交流网络平台。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孵化器管理人员到国内高校和国外短期培训,提升孵化器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
  第十条 加强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引导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保护措施,对在孵企业的专利申请与维护给予优先专项补贴。
  第十一条 支持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出国进行科技考察、学术交流、科技展览和有关经贸活动,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与国外孵化器合作或在国外创办孵化器。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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