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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村干部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村干部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9]19号)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2009年1月起,对全省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实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以下简称新型农保)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我省各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原则上按晋政发[2008]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任职期间,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的专项缴费补助(书记、主任一人兼的只享受一份补助),直接计入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项补助费由省财政承担。省委组织部和省劳动保障厅要搞好测算,汇总全省情况,按预算编制要求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要将所需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划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预算、核定、发放流程进行管理。
  3、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离任后的续保、转移、领取等未尽事宜,仍按照晋政发[2008]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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