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业务系统的所有数据均应向“网上政务大厅”报送,上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行政权力的详细运行数据在业务系统中应至少保留三年,三年以上的应在存储及备份系统中永久保留。部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业务系统中传输和保留的信息至少须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个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2、办件基本信息,包括行政权力编码、名称、办件事由或名称(案件名称)、承诺时限、受理时间、受理人、办件流水号等;
3、由用户提交和部门在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必备的申请材料清单、已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的详细内容、内部审批单、案件审批单、调查取证材料、笔录等各种申请材料和内部办理文件(可采用表格、文档、图形等电子文件形式),其中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时间、地点、规模、面积等关键信息,应采用文本或数值型等计算机可识别统计的记录方式;
4、依照《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受理和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应提交给行政相对人的各种法律文书,以及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需要存档的各类文书,应由信息系统自动产生并打印;
5、受理和办理过程中各个岗位的办理意见应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和保留,办理意见应详细记录该岗位在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持否定意见的应描述具体理由;
6、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事项的决定、证照或文件编号及详细内容等结果信息,其中处罚种类及处罚的量化信息应采用文本或数值型等计算机可识别统计的记录方式。
(四)行政监察监控
网上行政监察系统通过技术手段设置警示形式,对办件超期、关键数据未报送或延时报送、弄虚作假、事后登记等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督察纠错。对时效性、流程合法性、上网信息的完整性等监察监控内容须自动发现、提醒、督办、考核。提供辅助手段,采取定期统计分析、随机抽查、重点项目跟踪等方式,对法律法规适用的准确性、操作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进行辅助监控。网上行政监察监控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政务公开检查。行政权力事项以及相关信息是否按要求全面公开,并做到公开形式规范,便于行政相对人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