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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9〕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房产局、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
(市国土房产局、市公安局)

  一、自2008年8月1日起,除享受原有“购房入户”政策外,对在我市同安、翔安区(不含大同街道、祥平街道、大嶝镇)的购房入户政策作出调整,即凡在该区域购买商品住房70~80平方米的,可办理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该项调整政策适用于自2008年8月1日之后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项目。

  二、对我市岛内购房入户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即凡购买本岛五缘湾、观音山、湖边水库片区内100~15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可办理不超过2人的岛内常住户口;购买15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仍按原有政策执行。该政策适用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片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项目,执行时间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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