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徐政发〔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一日
徐州市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加快发展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和《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徐委发〔2009〕3号)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准入政策
1、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鼓励企业跨行业、多种经营,不限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为服务业企业办理专项许可。
2、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3、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服务水平,下放内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般性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并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
凡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可注册现代服务业集团。
4、简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烟草等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