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公安消防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林业部门履行森林防火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六)电力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电力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十七)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履行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安全监管职责;
(十八)教育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其管理的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负责行业(领域)管理的有关部门、有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交通部门履行公路和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铁路部门履行铁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城市公共交通、燃气、出租车行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履行相应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建设部门履行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履行矿山勘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管理职责;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其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科技、文化、卫生、商务、民政、广电、新闻出版、信息、体育、旅游、气象、地震、金融、保险、邮政、监狱、劳教、农业、农垦、水利、林业、粮食、食品药品、烟草、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分别对其指导、管理的行业(领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九)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履行煤炭、石化(含石油、天然气管道)、轻工、冶金、有色、建材、纺织、机械、电力、船舶、军工、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有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部门,履行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负责经济和社会事务综合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门),对本部门业务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贯彻到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对监管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纠正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调查研究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五)建立健全监管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并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