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应在常住地登记,并且一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劳动力,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一)下列农村劳动力应当在本镇(街)普查登记:
  1、居住在本镇(街),并已在本镇(街)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农村户籍人员;
  2、户口在本镇(街),外出打工的农村户籍人员。
  出国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申报登记。
  (二)下列情况不需登记:
  1、2008年12月1日零时至普查登记期间内死亡的农村劳动力;
  2、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3、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人员;
  4、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
  5、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人员;
  6、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员。
  十、普查登记工作
  (一)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的现场登记工作,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二)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的登记工作,采用普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要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三)普查员每调查完一户,要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四)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要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登记的个人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表彰、处罚的依据。
  (六)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应对各户申报的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机构必须妥善保管普查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