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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资本市场促进云浮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建立信息交流制度,重点联系服务制度。要定期举办企业上市和资本运作的讲座、推介、座谈会等,组织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其他企业、证券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信息交流。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要指定领导、工作人员各一名为固定、经常联系人员,指导企业进行改制,协助解决上市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市金融办要争取证券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对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3、给予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政策优惠,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1)市政府每年的技改或专项贴息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已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2)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手续时,税务、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按规定减免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
  (3)已完成辅导的拟上市企业申办房产等有关证照可先行办理,应缴土地出让金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分批在一年内缴清。
  (4)市政府对企业改制上市进行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励100万元,挂牌上市后再奖励100万元。另外,对全市第一家上市的企业增加奖励金100万元。
  (5)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市建立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一企一策”、“一企一议”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对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在改制、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提供“一条龙”优质服务。处理涉及拟上市企业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优先办理,妥善解决,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
  (6)引导社会各种资金支持企业上市,特别是成长性强、市场发展空间大、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引入财政资金及各种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其做强做大,扶持上市。
  (7)加强与证监部门合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专业服务。积极联系、协调券商对拟上市企业做好辅导、保荐工作,对重点培育的上市企业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8)鼓励我市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由外地迁回本市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四)加强监督,防范资本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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