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2009年度未列入全国统考专业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卫人字〔2009〕13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属委、办、局、总公司,局直属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关于
北京地区2009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8〕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未列入全国统考专业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置专业
2009年设置卫生科研(中级)、放射卫生防护技术(中级)、心电图技术(初级师)、眼科技术(初级师、中级)等四个专业。
二、报名条件
按照《关于北京地区2009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报名条件执行。
三、考评方式和考试科目
(一)新参加工作的相应专业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转正定级时,可初次认定以上四个专业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初级士晋升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心电图技术、眼科技术)的人员,需参加北京市统一组织的4个科目考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经评审通过即取得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士晋师考试科目如下:
专业
|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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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电图技术
| 心电图技术、系统解剖、生理、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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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技术
| 眼科技术、系统解剖、生理、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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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级师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卫生科研、眼科技术、放射卫生防护技术)的人员,需参加北京市统一组织的1门专业科目考试,考试合格且符合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者,由北京市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即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