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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行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意见的通知


  三、基本原则

  全面推行“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以依法查处为前提。对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建立违法违规档案,必须在职能部门对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的基础上进行。

  --准确、及时、客观。对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建立违法违规档案,必须准确、及时、客观反映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和处罚结果。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违法违规档案,原则上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可依法公开。

  --处罚普遍适用。职能部门对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清理出市场、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以违法违规档案公告,在全省各级各有关系统普遍适用。

  四、明确建立违法违规档案的职责及范围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水利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抓好工业技改及电力、土地整理、建筑及市政、交通、信息、水利等建设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本系统“违法违规档案制度”。

  建立违法违规档案的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包括专门从事建设项目开发、代建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评标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在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调查,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取消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如实记录其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结果,形成档案,并予以公告。

  五、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档案的记录、报送、审核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部门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下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后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负责调查的部门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对于法人,要明确记录其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注册地和办公场所、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处罚时间和处罚机关等;对于自然人,要明确记录其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所在单位、职业或职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处罚时间和处罚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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