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精神
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压力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精神,尽最大努力减轻我区企业压力,稳定就业局势,现将此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企业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按以下原则分别实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降低50%;
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可在15%的幅度内、生育保险费费率可在30%的幅度内降低, 具体降低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
对于安全生产形势良好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费率降低20%。
上述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三、适当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从2009年1月1日起,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提高养老金水平;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规定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