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在2008年5月12日《
护士条例》的施行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士专业技术职称的;
㈡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
三、换发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㈠《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㈡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㈢省卫生厅颁发的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无《护士执业证书》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㈣健康体检证明(6个月内);
㈤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证可证副本(复印件);
㈥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原件);
㈦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㈧省部属医疗机构每人交纳人民币8元,各市卫生局每人交纳人民币4元。
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四、工作安排
㈠业务培训
1.北京民科医疗电子技术研究所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人员使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或管理简版);
2.北京民科医疗电子技术研究所培训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人员使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
㈡换发工作流程
1.医疗机构下载并填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该表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山东省卫生厅网站(www.sdws.gov.cn)、《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均可下载。
2.聘用10名(含10名)以上护士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录入护士信息;不足10名护士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到机构所在县(市、区)卫生局录入信息。
3.医疗卫生机构备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和必要的信息录入后集中报送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核,市辖医疗机构直接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合格者制证打印,核对无误后报送我厅。
5、省卫生厅对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护士执业证书》上加盖山东省卫生厅钢印和山东省护士注册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