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修订《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09〕6号)
各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
《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推动公共领域节能、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大对公共领域节能支持力度,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扩大了补贴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引导作用,减少化石能源消耗,推动社会节能,我省决定以财政补贴的方式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根据《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旨在热水用量大的公共领域推广使用洁净、可再生的太阳能资源,全部或部分替代燃煤(油、气)锅炉及电热装置。
第三条 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从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补贴资金坚持单位自愿、先建后补,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原则。
第五条 申报范围:省内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基础教育学校、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宾馆。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具备安装相应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场地和施工条件;
2、拟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公布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厂家提供;
3、太阳能集热系统产生的热水日温升30℃以上;
4、学校拥有自有的教学场所,有规模寄宿学生。宾馆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
5、基础教育学校拟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日产生热水能力须在5吨以上,其他单位须在20吨以上;
6、学校太阳能集热系统建成后,须设置醒目的“太阳能浴室”等字样。
第七条 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