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础教育学校按照新建太阳能集热系统投资的50%给予补贴;
2、其他学校、宾馆按照新建太阳能集热系统投资的30%给予补贴;
同一个单位累计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最多不超过150万元。太阳能集热系统投资是指太阳能热水器、输水管道的购置费用以及太阳能集热系统设计安装费用。
第八条 申报要求:
1、申报程序。
拟采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经贸委(经委)和财政局提出立项申请。经贸委(经委)和财政局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逐级报送上级经贸委(经委)和财政部门。
2、申报材料。
(1)宾馆须提交以下材料:单位基本情况简介;法人资格证明;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经济技术分析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前两年度财务报告。
(2)学校须提交以下材料:学校基本情况简介;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经济技术分析报告。
3、申报时间。
每年3月底前,各市将拟申请省财政补贴的太阳能集热项目集中报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第九条 项目立项。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受理的太阳能集热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的产品标准和供货企业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太阳能热水器供货生产厂家,并向社会公布。申报单位应在公布的范围内选择供货商。太阳能集热系统工程由中标生产厂家负责设计和安装。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将工程结算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和经贸委(经委),并提出项目验收和补贴资金申请。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竣工项目工程结算予以审查,经贸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集热系统建设及运行指标是否达到要求,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安排补贴资金。通过项目验收的单位,由市财政局和经贸委(经委)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竣工验收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集热系统竣工前后同角度全景对比照片、工程建设安装合同、工程结算发票等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各市经贸委、财政局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