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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南府发〔20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合理住房消费。

  (一)放宽对首次购房和自住型购房的界定标准。

  凡在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无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权属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交易申请的,视为首次购房。首次购房,视为自住型购房。首次购房证明由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出具。

  已购有商品住房的家庭中,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个人名义另购一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按照首次购房政策执行。

  (二)加大对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的,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

  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南宁市市区2007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8平方米标准的,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首套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南宁市市区2007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8平方米标准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执行2008年12月23日以前国家已经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的政策的基础上,自2008年12月23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18个百分点,其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的年利率由3.51%降至3.33%,五年以上年利率由4.05%降至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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