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限按季度预征企业所得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2%下调为0.5%;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3%下调为1.5%;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3%;经济适用住房仍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二)缓征项目报建费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配套费、劳保基金、墙改基金、建筑垃圾清运费、人防易地建设费(非商品房开发项目除外)等报建费,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清。
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城市配套费按50%收取,但2008年6月30日前应缴未交城市配套费的项目除外。
(三)放宽新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地价款支付期限。
本措施下发前已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使用权,且受让人已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支付首期出让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调整合同约定余下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并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免交出让金的延长期滞纳金,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本措施下发之日起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出让款,对地价款总额在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规模较大(150亩以上)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到18个月。
对以出让方式获得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允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鼓励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等方式寻求合作伙伴。
(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
全面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制度,对项目建设要求实行一次性告知。对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建设管理部门在征求和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时,应汇总各相关部门对该项目开发建设提出的要求,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对项目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对项目的规划要求细化,以指导项目业主与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的编制。经确定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应列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之一,在此基础上,取消在报建过程中由开发商与监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协议书》环节,对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协议书》中载明的事项,改为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时向社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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