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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南府办〔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2%下调为0.5%。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3%下调为1.5%。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保持3%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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