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09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民〔2009〕14号)
各区民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2009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如下:
类 别
| 2009年低保标准(元/人.月)
| 适用范围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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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户
| 2人户
| 3人及以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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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标准
| 330
| 305
| 280
| 思明、湖里区
| 与2008年标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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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保标准
| 300
| 275
| 250
|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的城镇
| 与2008年标准一样
|
农村低保标准
| 200
|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的农村
| 2008年农村低保标准:19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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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
| 1.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标准:305元/人.月。
2.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定补标准、矽肺病救济对象定补标准:450元/人.月。
3.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费标准:30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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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标准执行期限
| 1.2009年度低保标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标准、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费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定补标准、矽肺病救济对象定补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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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