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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09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09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民〔2009〕14号)


各区民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2009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如下:

类 别

2009年低保标准(元/人.月)

适用范围

备  注

1人户

2人户

3人及以上户

城市低保标准

330

305

280

思明、湖里区

与2008年标准一样

城镇低保标准

300

275

250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的城镇

与2008年标准一样

农村低保标准

200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的农村

2008年农村低保标准:190元/人.月。

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

1.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标准:305元/人.月。

2.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定补标准、矽肺病救济对象定补标准:450元/人.月。

3.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费标准:300元/人.月。

各种标准执行期限

1.2009年度低保标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标准、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费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定补标准、矽肺病救济对象定补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请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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