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专项基金,也不得在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二条 除国家、省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返还和结算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向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查验申请,填写《青岛市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见附件3),并提交“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复印件、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和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备案证书。民用建筑还应在工程竣工后验收备案前,向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提出节能建筑评审认定申请。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查验、认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开展查验、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返还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全部使用墙板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专项基金预缴款全额返还。
(二)使用砌块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90%。
(三)使用无粘土非实心砖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70%。
使用无粘土实心砖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50%。
(四)在墙体中使用多种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每种材料的使用比例分别计算返还金额。
(五)凡使用含粘土的墙体材料或达不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专项基金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经过查验和认定的建设工程,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申请结算专项基金,填写“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收到“结算单”后15日内审核签署意见,每月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专项基金拨付墙改节能管理机构。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专项基金返还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复印件)和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复印件)
2、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单(第四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