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试点选取原则
  统筹兼顾。试点单位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要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北京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实施要求,要能够反映点线面相结合的工作思路,成为北京发展循环经济总体框架的重要组成内容。
  注重实效。试点单位的选择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点,着重解决本市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相关项目应有明确的量化目标。
  自主创新。试点单位应具备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基础,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以及具有机制体制创新探索的园区、区县(城镇)。
  形成示范。试点单位在同类行业和领域中具有显著的特点和优势,建设内容和目标可行,能够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形成值得示范推广的先进经验。
  三、试点选择范围与条件
  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主要针对企业、园区和区县(城镇)三个层次,围绕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弃物排放和提高废旧资源再利用率等内容展开。凡纳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北京市生态工业园试点的相关单位自动入选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
  (一)企业试点。
  企业试点以在本市行政区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发展循环经济需求的生产性制造企业和提供循环经济相关新技术、新产品(包括应用软件)和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为对象,主要支持试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加强技术研发与应用、调整经营结构、深化管理创新。
  企业试点原则上每年选取一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产业;
  2.企业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资源消耗及污染排放水平必须达到国家及北京市标准,且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明显;
  3.企业的循环经济实践模式或拥有的技术产品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4.企业应具备发展循环经济所需的技术、资金和人才实力等良好基础条件;
  5.工业企业能耗水耗水平须满足已发布《北京工业能耗水耗指导指标》的限值要求。
  (二)园区试点。
  园区试点以国家级、市级产业园区和集聚基地为对象,包括农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各类特色产业集聚区,主要支持园区构建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经营模式、管理体系和基础设施,提高资源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降低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园区成为转变区域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集聚载体。
  园区试点原则上每两年选取一次,申报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