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园区管委会领导高度重视,设有建设生态园区、发展循环经济的常设机构和专职人员;
2.园区发展循环经济的主题明确、重点突出,且已编制园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3.园区发展规划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且无任何违法记录;
4.园区的单位土地产出、万元产值能耗、水耗处于全市前列。
(三)区县(城镇)试点。
区县(城镇)试点以本市18个区县和重点城镇为对象,主要支持区域层面加强人口与资源统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集约型产业,强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完善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利于资源循环的公共设施,形成政府有效引导、企业公众广泛参与的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机制。
区县(城镇)试点原则上每四年选取一次,试点城镇应当隶属于试点区县外的其他区县,申报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区域有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机制和专职人员;
2.已编制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
3.设有循环经济相关的专项资金;
4.在循环经济领域开展了大量基础工作并取得成效。
四、试点选取程序
组织申报,提出候选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北京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分批次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并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试点工作重点和要求。同时,向区县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发出组织申报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申请试点的按属地原则,报区县发展改革委,园区和区县申请试点的,直接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资格预审,编制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计划及相关条件对候选单位予以资格审查。对符合试点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由候选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组织力量编制《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试点单位基本情况;
试点建设的基础条件,存在或拟解决的问题;
试点建设基本思路和预期目标;
试点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应明确建设内容、主体及关键技术,并进行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分析;
保障措施及进度安排。
专家评审,综合审定公布。各候选单位通过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试点方案及相关要求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建议名单。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机构提出的建议名单,统筹考虑试点工作的战略要求,确定最终名单,并予以公布。
五、试点工作组织与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