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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试点工作组织。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协调并推动本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试点工作的推进。同时,成立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专家组,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区县(城镇)试点工作由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统筹负责;园区试点工作由园区管理委员会或园区经营公司统筹负责,支持园区内企业共同参与园区试点工作;企业试点工作由企业自身负责,支持具有产业共生或资源互补的企业以联合共同体组织申报并共同负责实施相关工作。
  (二)试点工作推进。
  启动试点建设。试点单位根据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按计划组织力量推进试点建设的各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各试点单位具体工作的开展,协调解决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开展评估验收。试点单位要对试点工作及项目建设进行科学评价,保证建设效果。同时,每年编制阶段实施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推广试点经验。试点单位对开展试点工作的经验及时进行系统总结,组织召开不同层次的经验交流推广会。市发展改革委对于验收合格的试点单位给予公告,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试点经验的宣传推广。
  六、政策支持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试点单位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
  (一)针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政策支持
  1、对于试点单位给予挂牌、表彰,并对循环经济专业人才的引进、土地申请等问题,协调相关部门给予优先支持。
  2、对纳入试点的企业,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市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给予支持。
  3、对纳入试点并取得一定成效的企业及其产品品牌,在推荐名牌时予以优先考虑。
  4、对于试点单位生产的、符合循环经济理念的产品,纳入循环经济产品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5、对试点园区和区县(城镇)提出的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机制体制创新政策,上级有关部门优先批准予以先行探索试验。
  6、试点园区和区县(城镇)内的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被确定为试点企业。
  (二)针对循环经济项目的资金支持
  各试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重点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支持申请。对纳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北京市生态工业园试点且已获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或由市级财政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1、优先支持。对试点单位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相关部门按技术升级、清洁生产、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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