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颐康养老院自费收养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9〕4号)
南宁市颐康养老院: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养老院自费入院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桂价费字〔2002〕15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你院自费收养暂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收养收费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1、附表2规定执行。房间和护理级别,由自费人员自主选择,不能强制安排。
二、自费人员服装自备,在养老院内的伙食费、医疗费由本人按实际开支支付,不包括在床位费和护理费内。
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从下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你院须向我局重新申请收费标准。请你院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1.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床位费收费标准表
2.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护理费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表1:
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床位费收费标准表
项 目
房间
等级
| 房间面积
(平方米)
| 收费标准
(元/床·天)
| 房 间 设 施
|
一、普通房间
|
|
| 卫生间、普通床、共用电视机
|
1.双人间
| 20-30
| 4
|
2.三人间
| 25-45
| 3
|
3.四人及四人
以上房间
| 30-45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