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兴宁区重阳康寿公寓自费收养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9〕7号)
兴宁区物价局:
报来关于重新核定重阳康寿公寓自费入院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桂价费字〔2002〕15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重阳康寿公寓自费收养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收养收费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1、附表2规定执行。房间和护理级别,由自费人员自主选择,不能强制安排。
二、自费人员服装自备,在养老院内的伙食费、医疗费由本人按实际开支支付,不包括在床位费和护理费内。
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从下文之日起执行。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床位费收费标准表
2.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护理费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床位费收费标准表
项 目
房间
等级
| 房间面积
(平方米)
| 收费标准
(元/床·天)
| 房 间 设 施
|
一、普通房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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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间、普通床、共用电视机
|
1.四人及四人
以上房间
| 30-45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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