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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的通知

  (四)尚未公布的中标(成交)结果;
  (五)不得公开的供应商报价;
  (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七)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事项。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活动一经开始,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采购人不得随意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采购人公告采购项目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时,应当通知或者送达所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采购人公告采购结果时,应当按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有悖于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或者补充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中标(成交)内容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合同的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组建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严格按照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事宜,不得在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时设置障碍,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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