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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的任何倾向性、歧视性言论。
  第四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串通,采取任何方式暗箱操作,内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公告采购项目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时,应当通知或者送达所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公告采购结果时,应当按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以下信息:
  (一)未公布的项目预算;
  (二)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三)评审专家及评审的有关情况;
  (四)尚未公布的中标(成交)结果;
  (五)不得公开的供应商报价;
  (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七)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事项。
  第四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挪用或者擅自处置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向投标人收取不应收取的任何费用。
  第四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应当依法向供应商作出书面质疑答复。
  第五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评审专家行为规范

  第五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要求,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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