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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7年度退耕还林先进州市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7年度退耕还林先进州市的决定
(云政发[2008]24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2007年度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云南省退耕还林工程考核奖惩办法》,在各州、市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2007年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情况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决定对2007年度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情况较好的保山、德宏、大理、怒江、普洱、楚雄等6个州、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州、市人民政府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 2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退耕还林工程成果的巩固,加快后续产业培植,强化工程建设管理,着力解决好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使我省退耕还林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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