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退休人员预留医疗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筑劳通[2009]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文件精神,以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暂行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4]5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2009年度凡符合规定的破产、撤销、解散企业应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预留十年的医疗保险费,预留标准按2008年我市参保退休人员个人人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2068元/人·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