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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比例的通知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比例的通知
(筑劳通[2009]10号)


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和《贵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筑府办发[2004]1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考虑到我市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2月1日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缴费比例调整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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