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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09〕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彭水自治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0月9日县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12月19日县委第33次常委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实施。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彭水自治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
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县域经济发展支持力度,扩大信贷总量,优化信贷结构,增强服务功能,更好地满足我县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根据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金融办、人行县支行、县银监办、农发行县支行、工行县支行、农行县支行、邮储银行县支行、农商行县支行。以后新增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执行。
  第三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贷款发放奖。以各项贷款(不含对县外贷款,下同)全年累计发放额为基数,按0.05‰计奖。
  (二)新增贷款奖。以当年各项贷款月均余额与上年相比的净增额为基数,按0.6‰计奖。
  (三)税收贡献奖。按当年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0.25%计奖。
  (四)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支持奖。以对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年度贷款发放总额为基数,按0.2‰计奖。
  (五)引进机构奖。给予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引进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县政府金融办、人行县支行和县银监办一次性奖励各8万元。
  第四条 新设立或迁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年度,以工商注册登记年度为准。
  第五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奖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有功人员。人行县支行、县银监办有功人员按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奖资金的均数计奖。具体结算办法由县政府金融办另行制定。
  第六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次年1月20日前将上年指标完成情况报人行县支行审核(填写《彭水自治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申报表》和《彭水自治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款增加统计表》,并附上有关佐证资料),人行县支行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县政府金融办,县政府金融办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连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标完成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政府金融办在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将奖金及时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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