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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存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一)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经常巡检、登记、建档、检测、监控工作;

  (二)每月至少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纪录;

  (三)每年至少一次或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检测检验,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四)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控。创造条件逐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电子实时监控,并将监控信息与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联网;

  (五)对重大危险源相关从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的正确应急处置措施;

  (六)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主要危害和正确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七)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八)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正式建设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
  (二)重大危险源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重大危险源的影响。

  安全条件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应当建在政府规划的区域,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需要拆除或者搬迁的,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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