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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3.预测分析土地供需变化趋势。综合分析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因素,研究土地供需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趋势,预测规划期内各类、各业用地需求。

  4.编制规划供选方案。以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指标为依据,明确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方向,开展用地结构调整多方案设计与评价,确定优化方案。

  5.优化土地利用布局。根据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要求,安排土地保护、利用、整治、开发的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合理划分土地利用区域。

  6.明确空间管制内容和管制规则。划定城镇、工矿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的建设边界,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明确保护责任和管制规则。

  7.拟定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从行政、经济、社会、技术等多方面明确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义务,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二)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2.市域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框架性安排。

  3.市域土地利用分区及其差异化政策。

  4.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5.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6.围绕规划目标实现的重点工程安排。

  7.规划实施责任的落实。

  (三)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2.城乡各业、各类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的统筹安排。

  3.城镇用地增长边界的划定。

  4.县域土地用途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5.土地整理复垦计划的安排。

  6.规划实施保障方案。

  (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县级规划中各类用地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2.基于地块的土地规划用途的确定,重点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3.规划实施保障方案。

  四、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点

  (一)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必须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高度出发,不断巩固和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通过实施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工程,把发展粮食生产与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结合起来,加强对耕地的保护,推进基本农田建设,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和利用效益。要科学分解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规划修编要与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同步进行,确保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不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并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3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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