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化各类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是本次规划修编的难点和关键。农用地方面,要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科学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把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在为城镇化、工业化合理预留一定空间的同时,引导耕地和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分布,便于保护和建设。城镇建设用地方面,要合理调控城镇用地规模和时序,重点保障民生项目、环保工程等用地需求,引导城镇内部用地结构调整。
(三)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要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以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各类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适应,与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人口集聚趋势相适应,兼顾地区资源禀赋条件,避免一些地方过度开发建设。要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推进工业项目向产业集聚区集中。要制定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挖潜的措施和目标,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的用地标准,统筹考虑农村宅基地的迁并。
(四)优先安排产业集聚区用地需求。要把产业集聚区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重点予以优先安排。产业集聚区规模的确定要与当地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相适应,与当地土地资源的供给能力相适应。规划修编要明确产业集聚区的建成区范围,保障发展区用地,严格界定控制区。通过规划引导工业项目向产业集聚区集中,以集中促集约。集聚区用地必须符合人均城镇用地控制标准,工业项目要严格落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入驻标准厂房的规定,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五)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市、县(市)中心城区规模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城镇工矿用地指标,转变城市发展理念,科学确定城市发展规模,建设紧凑型城市和复合型城市,形成产业集聚、人群宜居、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格局。限制城市“摊大饼”式的蔓延无序扩张,对于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模的,在用地上不予保障。要结合城镇体系规划,统筹区域内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不得将分解下达的城镇工矿用地指标向大、中城市过度倾斜。
(六)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所需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级统一配置,省级以下的重点建设项目要结合上级规划下达的重点项目用地指标,在本级规划内合理安排。在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要统筹安排各级重点建设项目所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并结合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工作,对适宜开发利用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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