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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

  3.破除中小企业短期融资瓶颈障碍促其发展。市财政设立1亿元专项扶持资金,为我市中小型企业提供临时资金拆借服务,扶持对象主要是成长型中小企业,拆借期限为1-7天。财政部门和银行、企业之间要建立严密的手续和信誉制度,帮助企业及时完成还贷、再贷款业务,防止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影响发展。
  4.实行政府性资金存款“三挂钩”调动银行积极性。将财政专户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政府性资金存款的30%,与金融机构节减财政支出、增加利息收入情况挂钩,根据金融机构上年度节减财政支出、增加利息收入情况,分配下年度政府性资金存款额度,提高金融机构对地方财政节支增收的积极性;将政府性资金存款的30%,与金融机构缴纳地方税收情况挂钩,根据金融机构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的权重,分配下年度政府性资金存款额度,提高金融机构加大地方税收贡献的积极性;将政府性资金存款的40%,与金融机构支持政府融资和中小企业贷款情况挂钩,根据金融机构上年度支持政府融资和为中小企业发展新增贷款情况,分配下年度政府性资金存款额度,提高金融机构支持政府投资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三)整合企业资源,培植壮大增量税源。
  1.充分发挥我市大企业的市场影响和主导作用,吸引以下三类外地企业来我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一是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主要原材料、生产配件(非本地产品)的生产企业;二是为我市大企业提供物流、设计、广告、咨询、融资、中介等配套服务的服务企业;三是为我市外贸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来我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上述三类外地企业,经核实其确属在外地注册3年以上且产品在外地生产,相关企业可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1)凡属我市大企业引进的为其提供原材料、主要配件、出口产品或配套服务的外地企业来威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按其在我市缴纳的地方税收(所得税除外)的40%补助相应的我市大企业。
  (2)我市大企业引进的上述三类外地企业来威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我市纳税,在落实扶持骨干企业做强做大政策和纳税明星、纳税新星奖励政策而进行的业绩考评时,视同我市大企业纳税。
  (3)上述三类外地企业来威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在我市缴纳的所得税市县级留成部分,政府予以全额补助。
  2.以大中型企业为重点,促进二、三产业剥离经营,依法推进二、三产业发展,以三产促二产,上伸下延,形成产业链、壮大地方财力。凡我市大中型企业因二、三产业剥离经营后新增的地方税收,按新增地方税收额的40%补助该企业。因二、三产业剥离经营后导致企业总体税负增加,且给予上述40%相应补助后仍不能弥补的部分,从该企业因二、三产业剥离经营后新增的地方税收部分予以补足,以激励本地企业加快推进二、三产业剥离经营。对运输业务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可利用企业自备车辆注册成立分公司,吸收本地和外地车辆挂靠该公司,实现对社会零散车辆公司化管理;参照上述政策,分公司缴纳的地方税收,按剥离经营后新增地方税收额的40%补助该大中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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