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总部设在我市的大中型企业,其市外分支机构所得税分享比例的确定,需报总部纳税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对于企业主动向总部实行税收倾斜,且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核准的,按其所增加的地方税收的40%补助该企业。
4.积极吸引产业项目或商业流通项目落户我市。凡经有关部门新批准立项并且建成投产的生产性企业或商业流通企业,自投产或营业年度起,企业前两年缴纳的所得税市县级留成部分,政府予以全额补助;第3-5年缴纳的所得税市县级留成部分,50%补助该企业,以支持企业在起步阶段快速发展。发改、经贸、建设、外经贸、地税、工商、国税等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上述扶持政策期限暂定为五年。各级财政部门设立财源建设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上述补助,所需资金由市与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或扩大再生产。
三、加强税源信息监控,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税力度
(一)建设税源信息网络平台。要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涉税信息的全覆盖管理。财政、地税、国税、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尽快实现网络互联互通,涉税信息共享,不断创新税源控管机制。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税务部门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相应的税源信息,为税收征管提供全面准确的依据。
(二)建立纳税信息反馈制度。地税、国税等部门要将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及时纳入监控征管范围,并提供相应的税收入库情况,尤其要对新投产大项目、新登记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追踪管理和信息反馈,形成涉税、征税、护税的良性循环。
(三)建立企业纳税排行季报制度。自2009年起,由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负责,每季度按纳税额全口径和地方级口径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综合排名,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
(四)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财税评估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评估体系,对拟引进的项目,由税务和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税收情况、地方财政收入情况进行预测和评价,形成财税预期效益评估报告。凡没有经过财税预期效益评估的项目,不得列入建设规划,杜绝“只占资源,没有效益”的项目上马。
(五)建立部门合作协税护税机制。要建立税务部门与经贸、公安、国土资源、外经贸、文化、统计、房管、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商业银行等部门、单位协作监控机制。纳税人须持有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方可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房产及土地过户登记、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年审、车船年审、售付汇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信息;统计部门负责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企业增加值、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进口设备资料,包括设备名称、来源国、金额、国内企业名称、合同书等,以加强对进口设备安装业务的税收管理;经贸部门负责提供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改造项目资料,包括改造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工程施工合同、设备金额等,以加强对重大设备改造项目的税收管理;外经贸部门负责提供外派劳务情况,包括派出机构名称、目的国、外派人员明细表、劳务输入国劳务人员工资薪金参数等,以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