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补偿范围。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不得随意增减品种。目录外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在村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分别不高于5%、10%、15%和20%,并将其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考评的重要指标。中医药服务(指中药饮片、中医适宜技术,不含中成药)的补偿比例不得高于10%。公共卫生、婚检等服务项目不得列入合作医疗补偿。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按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也可实行定额补偿。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筹资缴费期之间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用其母亲的姓名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对于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符合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应先执行商业保险赔付或优惠政策,再对参合农民医疗总费用按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补偿。全市统一将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5种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纳入新农合门诊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由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确定。要按照《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08〕7号)要求,认真做好体检工作。
五、科学确定补偿比例。统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不实行分段补偿,补偿比例一般为50%,不得高于70%;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实行分段补偿,全市统一分为起付线至5000元、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和10000元以上三段,各段内的补偿比例根据基线调查和以往年度补偿方案运行情况,由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确定。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不宜过低,与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差额原则上不超过10%,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20%。5种慢性病及特殊病种补偿比例,起付线以下按照当地门诊补偿比例予以补偿,起付线以上由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根据病种数量和医疗费用发生情况测算确定。要科学设计新农合基金补偿方案,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不得超过15%(含提取的风险基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25%(含提取的风险基金)。
六、简化转诊程序和结算办法。参合农民在威海辖区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需再复印病历。取消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手续。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补偿实行即时结报。简化县外就医转诊手续和医疗费用补偿审批程序。参合农民县外就医,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收费发票及当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转诊证明等材料,回当地报销。县域外就医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补偿实行季度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