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8〕10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威海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档案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考查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全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据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制度,提供档案工作必须的设施,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由行政执法单位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章 行政执法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威海市档案局《关于加强专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将行政执法档案作为专业档案的类别进行归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