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措施
1.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内农村家电的普及情况、流通及服务网络状况,以及农民的消费水平等进行全面调查,在此基础上,抓紧制订本市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家电下乡工作有目标、有重点、有措施、有步骤地开展。
2.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在认真总结前期家电下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宣传内容,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明白纸等形式,将家电下乡的产品种类、销售网点、补贴额度、申补程序等政策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真正把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3.严格备案管理工作。家电下乡中标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需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市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各市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备案基本条件,对各销售网点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不得降低标准,并于3个工作日内做出核查结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备案材料由各市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4.准确把握补贴政策。自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凡我市农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在省内(除青岛以外)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等补贴类产品,均可获得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该产品销售价格的13%。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为1台(部)。补贴资金发放实行镇级审核、县级兑付,在购买人提出补贴申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涉农补贴一本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账户,兑付时间不得拖延。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
5.加强销售渠道建设。中标企业要加强中标产品销售渠道的建设和管理,增加销售网点,扩大销售网络,方便农民购买。要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认真做好中标产品的组织供应工作,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确保农民购买到货真价实、称心如意的产品。各销售网点要设立家电下乡商品专柜,制作家电下乡产品信息板,搞好商品展示,便于农民识别和购买。要进一步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对不履行服务承诺或借促销时机搞限时限量销售活动的,要依法进行停业整顿。情节恶劣的,要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6.强化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区商贸、财政部门要对家电下乡情况进行及时跟踪了解,对政策的实施成效进行全面系统评价,定期报告家电下乡实施情况和评价结果。各中标企业及其销售网点要自觉接受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的调度和管理,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和工作联络。各级商贸流通部门和财政部门都要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