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业投入同比增幅达到全市平均增幅的,得20分;工业投入增幅低于全市平均增幅但制造业同比增幅达到全市平均增幅的,得10分;工业投入同比增幅超额或不能达到全市平均增幅的,每超过或减少3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本项最多可加或减10分。
(二)生产性设备占比(10分)。
1.制造业投入中设备投资占比达50%以上(含50%)的,得10分;达不到50%的,每降低2个百分点,减0.5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2.引进设备50万美元以上,且已办理海关报关手续的项目,每个项目加0.5分,本项最多可加5分。
(三)重点技改项目(15分)。
1.市及市以上重点技改项目开工率达85%(含85%),竣工率达50%(含50%),得7分;低于两个指标中的任一标准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5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2.市及市以上重点技改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的得8分;低于20%增幅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5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3.列入国家级重点技改项目且当年开工的,每个项目加1分;列入省级重点技改项目且当年开工的,每个项目加0.5分;列入市级重点技改项目且当年开工的,每个项目加0.2分;当年竣工的5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每个项目加0.3分。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本项最多可加10分。
(四)统计数据正确率及报送时效(5分)。
1.统计数据必须全面、正确、及时,项目清单中的内容表述清晰(包括建设内容、主要工艺及设备、产能、竣工时间),经贸部门制造业投资统计数据与统计局数据误差在5%以内(含5%),且按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的,得5分;项目清单中内容表述不具体的,视情扣分;经贸部门与统计部门数据误差在5%以上的,每上升1个百分点,减0.2分;不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每次减1分。
2.统计中发现明显弄虚作假的,发生一次减2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五、考核方法
每月按开工建设项目清单上报投资完成数,按季公布完成情况,年终在各县(市、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工业性投入完成数的基础上,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统计局、财政局、金华海关等,按项目清单随机抽查,并按抽查结果占自报数的比例折算全部完成投资额。
附:
2009年全市工业性投入考核指标分解表
单位:亿元
序号
| 县(市、区)
及金华开发区
| 工 业 性
投 入
| 其中:
制造业投入
|
1
| 市
区
| 婺城区
| 72
| 22
| 60.5
| 21
|
金东区
| 24
| 23
|
金华开发区
| 26
| 16.5
|
2
| 兰溪市
| 30
| 29
|
3
| 东阳市
| 41.5
| 40
|
4
| 义乌市
| 44
| 43
|
5
| 永康市
| 44
| 42
|
6
| 浦江县
| 24
| 23
|
7
| 武义县
| 28
| 26.5
|
8
| 磐安县
| 6.5
| 6
|
合计
| 290
| 2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