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并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及国家和省市政府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拟定采购限额标准;依法制定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政策及管理制度;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和管理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协调处理市级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市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处理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备案管理;指导县(市)区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条 采购人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相应的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负责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按规定权限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推动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经批准设有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主管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统一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备案文件及信息统计报表。
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自行组织实施单位分散采购项目;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表及财政部门需要的信息统计报表。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根据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其主要职责是: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按照财政部门审批的采购方式和下达的采购预算和计划,遵循《
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直接组织招标活动及其他方式的采购活动;负责本机构业务人员培训;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答复供应商对其所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对所组织项目采购的监督检查;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