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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自行组织招投标活动能力,并由政府采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办理部门集中采购事宜的部门内部采购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办理年度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本部门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答复供应商对其所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提出的质疑;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对所组织项目采购的监督检查。

  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其职责是: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在认定的资格及业务范围内承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业务;答复供应商对其所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对其所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八条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按照当年市政府颁发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认真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二级预算单位及基层单位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随预算报财政部门。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经人代会最终审批同意后,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各采购人执行。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财政部门按采购品目、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编制政府集中采购计划。

  第十条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年中本级预算经批准追加、调整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也是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对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变更,财政部门按季度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采购人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审批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管理是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的有效保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当事人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体现节约资金的原则,在商务、技术、服务满足采购文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应选择报价低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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